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報名及分發事宜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6月2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63014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5條規定:「國民中學學生參加特色招生者,應擇一就學區報考並據以分發,不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就學區為限。」
三、各就學區依據學生原報名之就學區分發,報名後不得換區;若於原就學區集體報名學生,又跨區個別報名者應擇一應試。
四、另依103學年度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聯合分發委員會103年5月29日委員會決議,分發資格認定如下:
(一) 全部缺考的學生,不予分發。
(二) 有單科以上成績,應予分發。
(三) 嚴重舞弊行為,取消考試資格,不予分發。
(四) 一般違規,應予分發。
(五) 交白卷,應予分發。